| 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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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31 09:16 文章来源:武冈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省、邵驻武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酒类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酒类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酒类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已成立了酒类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在全市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使我市酒类市场进一步规范有序。
二、密切配合,建立协调高效的酒类监督管理机构
酒类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市酒管办、工商、质监、卫生、公安、消防、统计部门要各司其职,并密切配合,管理和维护我市的酒类市场秩序。
市商务局是我市酒类生产和酒类流通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酒类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市商务局加强对酒类流通市场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酒类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和年检手续。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从酒类生产源头把住酒类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酒类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酒类流入市场。同时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它认证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核发规定,加大对酒类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酒类产品的专项抽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对酒类的执法工作,积极协助酒类管理部门查处在酒类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案件,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酒类企业生产、经营、储运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酒类的消防安全。
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规模以上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酒类生产经营者的抽样调查,为分析酒类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我市酒类企业的发展提供全面、准确的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抓好辖区内的酒管工作。
三、强化措施,加强我市酒类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从加大对我市酒类的重要产销区域、重要餐馆及批发连锁企业和重要酒类商品的储存库(点)查处力度入手,以酒类批发市场、农贸集市、城乡结合部、车站、大中型餐饮娱乐场所和城镇周边度假村、休闲处所等假冒伪劣酒易发区域为整治重点,加强酒类监督管理。
(一)按《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5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规定,凡从事酒类生产、批发、储运、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向市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申办《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或《零售备案登记证》,方可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酒类备案登记手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转让、买卖或骗取生产和批发许可证及备案登记手续。否则,将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二)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向受货方提供酒类经营证件复印件,并对所售每批次酒类商品开具当批次的《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单》由批发企业向市酒管办领取),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流通证件和有关信息。切实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受货方应向供货方索取酒类经营证件复印件和酒类流通随附单等相关资料。
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三)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警示牌。
(四)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通销售散装酒,对不能提供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及卫生检测报告的酒类产品,一律予以查封,严禁上市销售。
(五)酒类商品经营在储运酒类商品时,应当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六)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时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七)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举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偷税漏税等扰乱酒类生产和流通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四、严肃法纪,不断提高酒类监督管理执法水平
(一)加强酒类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酒类管理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树立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在酒类产销监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酒类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规范酒类市场管理。要逐步制定和完善酒类管理工作的信息通报、打假网络、案件举报督查、执法统计等配套措施,建立一套保障有效管理、利于规范市场的酒类监管制度体系。
二OO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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